商標異議、異議答辯需要注意什么
商標異議的注意事項:
1、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2、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并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并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3、異議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4、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并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復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并將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并郵寄到商標局。
商標異議答辯的注意事項:
1.抓住重點
辯駁商標不近似時,從商標的音、形、義等方面進行敘述;辯駁商品不類似,從商品的本身來說明有區別,尤其是對消費者的購買使用是否影響。
2.突出優勢
被異議人的商標如果有一定的獨創性,或者本身有在先權利等要作為重要內容陳述,這些都是被異議人有力的理由與論據。
3.針對性強
答辯就要對異議人的理由逐條進行反駁,有理且有據,被異議人要表明所答辯的內容的真實性,也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其答辯是有根據的,不是憑空捏造。
4.按期答辯
根據《商標法》規定,答辯的期限是自被異議人收到答辯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內,過期答辯按未答辯處理;答辯材料的補充也不是無限期的,因此答辯仍要補充材料的,必須及時遞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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